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1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公布第一批25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十分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这25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基本整改完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省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但是,我省重大火灾隐患还继续存在。仅今年一季度就连续发生了3起特大火灾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及财产损失特别巨大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浙江展览馆等25家单位列为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
消防法》的规定,第二批25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消防整治工作,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和帮助整改单位认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看守,确保安全。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督办,确保落实。整改的具体督办工作由省公安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各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督办部门和人员,督促检查地方政府和整改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案和实施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整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1年内完成。有关单位整改完毕后,要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上报验收结果。
三、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实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是我省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继续进行排查摸底,确定一批市、县(市、区)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抓住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我省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鉴于浙政办发[2001]42号文件公布的第一批25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按要求基本整改完毕,同意不再将其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