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车用燃油清净剂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商[2003]268号 2003年5月30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用汽柴油清净剂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是提高燃油品质,抑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本着支持鼓励、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二、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零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政策解释。任何部门、单位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遇有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并以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答复和解释为准。
三、随车用燃油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后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产品,经营企业在使用前,需将清净剂的有关资料直接向市场物价局备案,经批准后添加。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可在同标号普通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5元。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的汽、柴油一律不得加价。各加油站要保留汽、柴油及添加剂进货的合法票据,以备核查。
四、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分公司、天津壳牌机动车加油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经营清净剂的企业,要将使用燃油清净剂的加油站名单按每月初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以便定期向区县价格主管部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车用燃油清净剂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更不得借机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六、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加油站,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高清洁汽、柴油”标识,实行明码标价。
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八、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分公司、天津壳牌机动车加油服务有限公司以外的加油企业,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第一批经备案批准的车用燃油清净剂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