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通知
(云财综[2003]68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在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的原则,对云南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3项,保留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66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对本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此前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地各部门越权制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取。
凡2003年1月1日前未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3年6月1日前未列入本次公布的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收取;对于未列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和本次公布的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已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目录,但在我省尚未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从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精神和原则出发,从严控制;确因开展工作需要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3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的规定执行;2003年6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计委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取消所有违反规定设置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