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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失效]

  (五)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的拆迁户。
  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本条所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前条第(四)项规定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房改购房;
  (二)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三)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四)从外市、县调入,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八条 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直管公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取得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人,到银川市政务大厅领取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并附有关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交领表处,申办《资格证》。
  购房人取得《资格证》后,可随时申请购买全市任何单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市经住办应当制定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发放程序,并按照程序发放资格证。《资格证》审查发放程序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者,每户只能申办一个《资格证》。《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资格证》只适用本人,转借、转让无效。
  《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尚未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还需购买的,应核发新证。
  第十四条 城市重点工程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以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应向经住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建设单位向安置居民家庭发放《审核表》,作为该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证。城市重点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申办《资格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中有虚假内容或购房者提供的本人和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不实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资格证》,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出具申办《资格证》证明;给予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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