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5日)废止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管理,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住办)设在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购买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核实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报经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第(一)、(二)项规定,且符合第(三)、(四)(五)项任一项规定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的家庭(单身职工居民年收入在1.75万元以下);
(三)无房户;
(四)住房困难户。系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