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20号 2003年5月1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抄件称:茴油是八角树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