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线路数量及名称;
3、特许经营企业的承诺。
副证按线路设置一线一本,载明以下内容:线路名称、站点和线路走向、首末班车时刻、行车作业计划、车辆数、车型、票价、服务方式、变更记录、年度评议记录。
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
十四、中标人必须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起90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备齐营运车辆、完善场站设施和配备必要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100日内完成所有手续,并投入正常运营。
十五、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市政府另有规定的线路除外),有偿使用金采取一次性收取(50%)和逐年收取(50%)相结合的办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按时缴纳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十六、企业在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投入运营的,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并重新招标。被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
十七、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到期自动放弃经营的,5年内不得申请其他线路的特许经营权。确有困难,要求中止特许经营权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停止营运。
十八、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一经发现,应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十九、经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线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双方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持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相关资料,在确保线路营运正常交接的情况下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特许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兼并、合并等情况,经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线路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但合并后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合并后的企业应当妥善安置原有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影响线路的正常营运;如因此出现线路中断现象并产生较大社会反映,视同未到期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