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从储备土地中调控使用的公益设施或市政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用地方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建设用地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其使用范围包括归还运用国债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市建委通过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本息。
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其使用范围包括补充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补充资本金额度一定三年。2003年至2005年每年补充3000万元。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纳入部门预算。上年11月底以前由国土部门提出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划,财政部门12月15日前据此确定可供再分配的土地出让金规模。有关部门应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计划大于实际可供分配数,有关项目结转下年度实施;如计划小于实际可供分配数,则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年终编制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将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拨付到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严格土地出让金减免,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市政府[2002]10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宗地收购成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对宗地收购成本审计确认时间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对受让单位按合同约定到期不交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追究受让方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以及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和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