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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五月)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第326号)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2]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宗地每月向财政部门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开发建设等方面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及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每月按土地出让后全额收缴资金的50%进行预拨。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每月3日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常经费报表和土地收购、供应情况报表,按宗地同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财政部门在清算结束10日内及时将宗地预拨资金和土地收购成本差额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划转市辖区管理的市属工业企业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时,应支付的收购补偿资金由储备中心直接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土地出让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将土地储备中心每宗土地实际发生的成本性支出扣除后,增值资金拨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每月实际到位资金的50%预拨给国土部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收取政府收益的除外),余下部分在年终清算结束后扣除土地收购实际成本、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应拨付给授权经营控股公司及划转辖区管理的市区工业企业的土地增值资金后,按100%计算进行再分配。其中:85%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15%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和住房补贴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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