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38号 2003年5月21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30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近两年来批复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相近专业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的收费标准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在收费窗口要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