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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3]25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3]115号)收悉。针对当前部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一次性扫床套、输液贴材料费。
  (二)生命体征监测2元/小时;
  (三)碘酒烧灼1元/次;
  (四)津卫财(2002)332号文件规定的89锶—骨转移瘤治疗900元/次。
  二、明确不允许收费的项目:
  (一)输液时采用小夹板、粘贴进行固定的,一律不准收费;
  (二)计算机X线成像(CR)不准按曝光次数收费;
  (三)已明确手术术式的手术不得另加探查费;
  (四)术中不得收取治疗项目中的“腹腔冲洗费”;
  (五)各种手术需放置引流管的不得再收取切开引流术费;
  (六)多功能麻醉监测和单项监护内涵相同的不能重复收费;
  (七)按相应手术等级收费标准的20%收取手术材料费后,不得再收取纱布、脱脂棉(球)、一般缝合线、绷带、口罩、帽子、手套、手术衣(传染病人手术除外)、手术单(传染病人手术除外)、血垫、吸引器、碘伏、纱布垫、手术膜、消毒液、表皮消毒盐水材料费。
  三、允许收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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