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及回扣等问题。强化对重点医院、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医德医风高尚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弘扬先进、鞭笞歪风的社会氛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医疗运行机制,完善奖优罚劣的监管制度,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反映医务工作人员劳动价值的分配体制。
3.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税费征管行为,严禁出台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项目或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
(2)加强劳务管理,严把收费审批关。不准越权审批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村“两工”政策,严格控制“两工”使用数量和用工范围,严格界定出工对象,逐步取消“两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3)严格“一事一议”程序和议事范围,规范村级议事行为,严格上限控制标准,不准先征后议,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过渡期内不得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农民筹劳。
(4)严禁超规定留机动地,坚决纠正“两田制”。
(5)暂停向农民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一律取消。严禁动用警力或组织工作组、小分队非法到农民家中收取钱物,更不准抓人、打入。
(6)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农民务工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禁止在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取,禁止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农民建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纠正和取消面向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
(7)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禁止利用行政手段摊派报刊增加群众负担。
(8)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严格执行《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确保农民税费负担逐步减轻,防止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