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健全帮扶困难群众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市委(2002)29号)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区所辖各社区设立帮扶救助服务站。
每个帮扶救助服务站应配备一名帮扶救助工作人员,并尽可能从所在社区的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对工作量大、工作人员确实不足的社区,由各区民政局从严控制,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
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