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5日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犬类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是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犬类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的审批,管理犬类留检所,负责对违章犬的处理,组织捕捉疫犬、野犬、无证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销售,饲养犬类的检疫、预防接种和登记,《犬类免疫检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封锁、隔离、消毒等,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及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及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犬的处理和疫犬、野犬、无证犬的捕捉;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经常地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邯郸市主城区为重点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其它地区为一般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