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
区县药品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标准的通告
(津药监通[2003]4号)
根据我市各区县药店开办条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对部分区县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标准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市内6区开办零售药店的面积仍为100㎡,连锁药店面积80㎡,维持不变;其他区县,在城镇乡村开办零售药店,凡是在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最少不低于80㎡,其中经营面积60㎡,库房面积20 ㎡,凡是在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最少不低于60㎡,其中经营面积40㎡,库房面积20㎡;连锁门店可不设库房,在市内6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开办连锁药店,零售门店的开办面积调整为: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零售门店面积最少不低于60㎡,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零售门店面积最少不低于40㎡;对城镇、乡村(城乡结合部)的划分以所在辖区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