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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须重新进行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重新参加投标时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评标商务部分的主要内容。应说明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资格后审情况;对总报价审核及主要单价的分析对比情况。
  (三)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方案的评价;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进行分析对比。
  (四)对投标人施工经验和能力、企业实力、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综合分析评价。
  (五)评标综合评审意见。应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做出结论性意见,着重说明评标排序前几名的主要理由。对评标结论有较大争论分歧意见也应如实记载说明。
  (六)评标推荐意见。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排明顺序。
  (七)附件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表及评标投票记录。
  2.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价及评标评审表。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主要就合同或投标文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谈判。
  (二)中标后合同谈判阶段,投标文件中拟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商,最后须经过招标人的审查批准,若招标人不同意,承包商应重新选择分包商或由承包人自己施工。
  (三)若和中标人谈判失败,中标人无理拒签合同时,招标人可依次与候补中标人谈判签定合同。
  第六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工程施工承包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一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具体数额及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拒绝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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