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一个施工招标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审核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程序安排,特别是控制工期或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技术、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投标价格。首先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若出现算术计算错误按规定方法予以纠正;其次,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投标人报价相互比较,以标底衡量分析报价,工程报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其他费用所占比例关系的分析比较,主要单价的分析,有无不均衡报价等。
(三)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审核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资格等级,职称、职务,主要施工技术经历,有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四)施工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审核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等,拟采用的主要材料的厂家(产地)、性能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资历、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五)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审核采用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
(六)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资信。审核近3年(或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及质量情况等;分包商的能力和施工经验。
(七)财务状况。根据投标人所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分析其财务状况和财务能力,从财务方面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议法、两阶段评标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及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逐个对投标文件各项因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最后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最优中标候选人。
为了保证评分的公正性,评分标准划分应尽量详细,便于操作。
(二)综合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与投标报价加起来作为综合评标价,综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评议法。对于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横向比较分析,综合评议,最后投票选择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最优中标侯选人。
(四)两阶段评标法。即评标分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时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只对通过技术评审选中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最后根据技术和商务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最优的中标侯选人。
两阶段法评标一般要求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个独立部分,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标明或隐含投标人名称或标记。
(五)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考虑因素的施工项目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可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施工评标宜设标底。标底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一)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施工标底必须在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实际编制。编制的标底应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以内,若突破总概算较多,须经原概算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招标。
(二)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2.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