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1500元人民币。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资历和主要设备状况、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目前正在施工的和新承包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标人在参加项目投标前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渝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工期、质量指标,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合同主要条款不得有重大偏差。个别不能接受的条款必须明确声明,或提出附加条件,否则认为全部接受。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原封退回。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数额须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具体金额及形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商名称、资质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资质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