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四)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定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六)有关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七)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
(八)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同时要按规定提交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的有关材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招标时间紧,也可在评标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审)。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踏勘。
(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也可召开标前会,进行澄清答疑。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收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工程施工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按照既有利于施工和项目管理,又有利于竞争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工程划分、施工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等情况,可将全部工程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也可以结合单位工程划分,分为几个标段进行招标。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其最小单位是一个单位工程。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结合施工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决标、中标通知和授予合同等内容。
3.合同条款。大中型水利工程和重点小(一)型水利工程施工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F—2000—0208),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应使用《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4.协议书、履约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辅助资料。包括:编制投标报价主要分析表,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简要情况表,劳动力、资金流及主要材料需要量计划表,分包情况表,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重要临时设施施工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