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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有关规定增加招标内容。凡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等有关招标事宜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报送项目招标申请书时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由于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履行下列报批手续: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招标申请书时,提交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及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资历证明等文件,办理委托招标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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