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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水基[200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有关招标代理公司: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整治、加固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施工。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具体指导市级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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