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
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国税发[2003]119号 2003年5月3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日益重视,相继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尤其是经过两年多的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各地通过采取加强户籍信息控管和民主评税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个体税收的日常管征,增强了依法办税的透明度,有力地促进了个体税收收入的不断增长。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个体税收户多面广,规模小,源头控管难度大,一些基层管理机关对做好此项工作有畏难情绪,以致日常管理偏松,漏征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定额管理工作无法全面落实到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单位的税务管理员几年管理一个片区未曾轮换,“人情税”的现象难于根除;少数单位由于核定税收定额工作不够透明,个别管理员在采集税收定额基础信息数据时“做手脚”,从中谋取私利。对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的管理,以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个体税收定额公开、公正、公平出发,各地对个体税收平均定额水平偏低、明显不合理或去年以来未曾调整过的双定户,必须于上半年内根据现行规定和“非典”时期的政策精神进行重新调整核定。今后对个体税收定额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变动较大的双定户,要对其定额适时调整到位。在核定或调整税收定额时,各地要在实行阳光操作、民主评税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个体税收定额管理软件,实现税收定额的电脑化管理。
二、从现在起,基层税务部门对税务管理员下户核实或采集个体私营业户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营项目、主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基础信息数据的,必须实行双人下户制,以利于相互监督,确保核定税收定额有关基础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由干部单个人下户核实或采集的,必须由基层税务部门再派员下户进行一次复核。对已完成业户基础数据核实或采集工作的,管理员与业户双方必须在有关数据表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