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
工程质量和农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但由于管理不严,相当部分农民建房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并且留下许多工程质量隐患,严重影响了城镇规划建设,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因此,小城镇建设工程和农民建房出现的系列问题亟待加强监督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工作要求,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3]18号)要求,现就我省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农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层级责任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加强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时延伸覆盖到这一部分建设工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的管理文件,明确层级管理的机构、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及所承担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有效管理机制来保证该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机构、人员、职能、经费 “四落实”,是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措施。基建规模大、有条件的地区,县及不带县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各镇或中心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各镇或中心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县以上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在辖区内中心镇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分支机构,或在质监站内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室,负责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民自有住房,应当执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质量监督,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收费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粤价[20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把镇(村)属自行开发的工业区、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等工程项目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依法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