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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电扇降温费及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
电扇降温费及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3]39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驻石中直、省直及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委托市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02年)〉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3号)的规定,病房取暖费和病房空调降温费以及电扇降温费已委托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因此,参照石家庄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落实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石价[2003]60号)的规定,现将驻石中直、省直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病房电扇降温费指导价格及有关收费起止时间规定如下:
  一、病房取暖费和病房空调降温费的指导价格继续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价格(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扇降温费的指导价格(最高限价):病房安装电风扇的每床日2元;病人自带电风扇的每床日1.5元。有中央空调的病房,床位价格中已包含空调降温费的,今年由于防治“非典”的需要,使用电扇降温的,不再另外收取电扇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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