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加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尚未抄表到户的必须执行省定用电价格,坚决纠正用电乱加价和农网改造中转嫁费用、搭车收费行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用电同价政策。
(二)坚决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分解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要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乱涨价和收取管理费、维修费等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不得乘水价改革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加强对农村婚姻、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费押金、保证金;严禁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
(五)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2]19号)精神,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已取消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恢复。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检[2002]324号)要求,将建立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作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巩固公示工作成果,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借防“非典”等突发事件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对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要会同纪检等部门严肃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