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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费用负担
  2003年,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兴办的各类学校收费要参照政府办学收费标准,规范其收费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电[2002]19号)要求,在今年秋季入学前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未公示的不得收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代办保险、搭售课外读物等。
  四、进一步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甘政发[2002]69号)规定,“十五”期间,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目前,要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价费[2002]338号)、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3]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突出重点,加大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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