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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涉
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费[2003]160号 2003年5月27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37号)精神,进一步深入作好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级物价部门的责任,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配套改革相对滞后的问题,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又有所抬头,有的还相当严重,已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成效,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将会阻碍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营造“三个环境”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改革成效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党和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在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上要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更加严格的工作责任,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所推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66号)及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的要求,认真研究总结一年来实行公示制度的经验教训,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要切实加以改进,确保公示制度全面落实。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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