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公司关于实现全省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计商价字[2003]504号 2003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计委、物价局,江西电网各供电局(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号)的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分两步在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实现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含税,下同),省电网直供居民生活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51元。
二、自2004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
三、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各县(市)的趸售电价在不影响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的前提下,按照从严控制趸售县(市)供电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
四、调整后的江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