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区域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条 新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工程地点土壤氡浓度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氡浓度超过《规范》规定要求的地基基础应按《规范》规定对基础进行处理或采取综合防氡措施。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把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执行《规范》的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在审查报告中相应说明。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室内通风、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装饰材料,应按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材料的购货方要严格把好建筑、装修材料的进货关,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凡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当工程所使用的天然花岗石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某种人造板或饰面板人造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无论是否有供货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均必须按《规范》进行进场复验。进场检验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规定,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各个环节环境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在资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以省建设厅核准同意试点为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方可在规定的通过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