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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杭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杭州市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27日 杭建工发[2003]349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执行《规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学习《规范》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有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质量标准,严禁使用超过《规范》限量的各种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选用符合《规范》的材料。
  三、为认真搞好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省建设厅批准,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杭州中研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为全省室内环境检测试点单位。配合室内环境检测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检测的,应严肃查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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