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换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级各类职介机构,必须是工作开展正常,开办手续齐全,没有违反职业介绍服务规定的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应有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有民政部门办理的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属盈利性的企业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4、申请换证时,申请换证单位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职介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3)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4)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
(5)原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5、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10号令和116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6、新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分为“公共职介机构”和“民办职介机构”二种。公共职介机构许可证在正本上印有公共职介机构的浅红色标识,民办职介机构许可证上无此标识。新职业介绍许可证一个正本,两个副本。有效期为三年。
7、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度审检。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审时间,申请年检的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职介机构年审报告,上年度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工作情况和总结,并提交《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8、《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市州根据需要到省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正本内容不得手工填写,由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批复的业务范围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铅印。
9、申请换证和申领新证都必须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其中填报单位、审批单位各一份存档,从批准之日算起,30日内报送一份到省职介中心,统一录入省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接受社会监督。超过规定期限,在省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查询不到的职业中介机构视为非法机构。
三、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业务
1、按照10号令和116号令规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从事以下业务: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3)开展职业指导,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招聘会;
(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