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换发全省
《职业介绍许可证》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11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根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号令,以下简称10号令)和《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16号令,以下简称116号令),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准入条件,决定统一换发全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时间和范围
1、换证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底,为清理造册登记、换证时间,从7月1日开始使用新证,老证一律收回作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核发老证。
2、换证范围。所有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了《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个人或民间组织,包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一律换发新版《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换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工作的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县以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中介机构的换证和审核新证工作。
1、市(州)、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职介机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介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2、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以及具备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基本条件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