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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将每年六月第三周确定为文物保护宣传周的通知

  三、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突出宣传主题,努力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
  新修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部大法,全面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是确保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地在开展文物保护宣传的过程中,要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大力倡导和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绳,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宣传活动一定要讲求实效,不走过场。要通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有影响力的、效果显著的各种文物宣传形式,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在形式和方法上,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图书、展览、讲座、现场咨询、悬挂标语、板报展览以及举办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声势和影响生动的开展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普及教育。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行业优势,面向公众展示文物精品和文物研究的成果,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和各族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我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步入法治轨道
  各级政府和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宣传周期间,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使依法保护文物成为公民的共识。同时,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提高依法保护文物,依法管理文物的水平。各级文物部门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面向公众的服务水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面向公众、服务公众的宗旨,从而广泛取得社会和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支持与参与,使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文物保护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宣传周活动,使我区的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法治的轨道,确保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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