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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将每年六月第三周确定为文物保护宣传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将每年六月
第三周确定为文物保护宣传周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首次将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0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六月份的第三周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宣传周”。
  一、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力度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文化建设包括文物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从这个高度认识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区是一个文物资源十分丰富,独具地域、民族特色的地区,因此,重视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充分体现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区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对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的领导
  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是一项全社会的公众宣传活动,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尤其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人珍惜文物,人人爱护文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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