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落实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综[2003]263号)


各区、县物价局:
  自发生“非典”疫情并引发市场价格波动以来,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市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疫情尚未解除,价格干预措施仍将在一段时期内执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和规范价格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医药用品以及相关生产原材料,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政策解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释政策或提高价格。遇有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并以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答复和解释为准。
  二、在防治非典特殊时期,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对实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更不得借机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