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典”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时间的通知
(津价市[2003]26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改进“非典”价格信息报送工作方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抗击“非典”斗争发展形势要求,为确保特殊时期价格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准确性、实效性,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现将调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监测部门要继续把“非典”价格监测工作当作今后工作的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确保价格监测信息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二、自6月1日起,“非典”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时间由日报改为每周两次报。即每周星期一中午12:00以前,将上周星期五、六、日和本周一,4天的情况;每周星期四中午12:00以前,将本周星期二、三、四,3天的情况报送市物价局。遇有重大政策措施、突发性事件等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报送内容及要求不变。
三、各区、县价格监测部门要坚持每天对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汇总、报告,稳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保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连续性。要做好在必要时恢复每日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