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上年度用人情况(包括用工类型及比重、在岗职工年均人数、年末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情况、工资总额年报(包括待遇标准、实际水平)和财务报表所列实发工资总额(包括劳务费开支标准及列支渠道)情况;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单位和个人欠费、补缴情况;补缴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及待遇享受变化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检查小组应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包括用人情况、年度工资总额情况、缴费基数申报和保费缴纳情况、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情况的相关报表、帐册、凭证等资料。
审计检查人员应认真审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劳动工资台帐、社会保险申报表、参保职工及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花名册;查阅会计帐簿的 “生产成本”、“经营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及有关原始凭证,核对工资发放表、册和实发人数等情况,并客观、准确地填写各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调查表》。
第十二条 审计检查小组可以对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审计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就有关环节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一)审计检查小组应根据“一事一稿”的原则,作好审计检查记录。审计检查工作底稿应准确反映审计检查线索,审计检查中获取的有关资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经单位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认可。
(二)审计检查小组的主审人员整理、复核审计检查工作底稿,并根据审计单位实际人数、实发工资总额,在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稽核资料基础上,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计算出单位和个人应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应调整或退还的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形成审计检查各项情况的基本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下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审计检查小组应从其总机构至分支机构逐级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审计检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检查小组应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中予以归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