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检查工作方案批准后,厅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项审计检查工作会议,明确审计检查任务,组建各审计检查小组(根据审计检查的工作量,确定审计检查工作小组的编设数量),配备人员,并组织审计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及审计要求、工作纪律的培训。
第七条 审计检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一)审计检查人员应在熟悉掌握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的法规、政策及国家、地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和统计口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年度审计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审计检查对象、目标任务和起讫时间,完成现场审计检查工作。审计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律己,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举报人保密。审计检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检查小组组长和主审人员由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
(三)根据厅领导小组的安排,有关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按审计检查工作方案的编组名单全程参与审计检查工作。工作人员为厅领导小组与审计检查小组的工作联系人,负责现场审计检查有关事务和工作进度的协调,并衔接审计检查情况的汇总、上报、文书送达等工作程序。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凭本厅下发的《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通知书》接受审计检查。审计检查小组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审计检查的有关内容、方法、程序、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和审计检查协调工作,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审计检查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单位负责人和劳资、财务人员参加的审计检查进场会议,阐明社会保险审计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待遇领取等相关情况。
审计检查小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组织构架及接受社会保险稽核的情况,拟订现场审计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实施现场审计检查的内容:
(一)单位上年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度验证情况;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