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管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118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中搞好协调配合。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反映。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湖南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审计检查)的制度化和标准化,监督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审计检查是指本厅以行政监督检查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省管参保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情况实行的审计检查。
第三条 审计检查由本厅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厅领导小组由本厅相关职能处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组成。审计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本厅基金监督处,承担审计检查有关事项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以协议委托形式,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专项审计检查工作,并选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人员共同组成若干审计检查小组,分别进驻各被审计单位依法进行现场审计检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省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在分析省管参保单位参加险种、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申报(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抽选一定数量的参保单位作为当年的审计检查对象,编制年度审计检查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小组审定。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在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可视情况列为审计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