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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120”
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3]40号 2003年6月9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120急救车辆免交省内道桥费的请示》(哈价格发[2003]8号)收悉。各市(行署)、县急救中心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当地危、急、重患的急救和转运工作。为使我省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没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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