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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价协[2003]0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令)和《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到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现将有关变更事项要求如下:
  一、变更条件
  1、身体健康,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无重大过失行为;
  2、变更工作单位后二个月内;
  3、办理变更注册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变更。
  二、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
  4、原注册证书原件(跨省变更,单位类别发生变化的,同时上交执业专用章);
  5、人事关系调动、离退休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中变更至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同时提交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交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凭证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原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报告及变更注册申请表;
  2、原聘用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原注册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经审查无误后,对予以变更注册的签字盖章;
  3、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报告及变更注册申请表;
  4、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现注册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经审查无误后,对予以变更注册的签字盖章;
  5、现聘用单位所在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将有关材料提交省造价管理协会,审核同意后即办理变更注册有关手续,省直单位可将资料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6、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单位在本市、州范围内的,由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经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无误后,对同意变更的,由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将有关资料报省造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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