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7日)停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3]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镇劳动者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
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镇劳动者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个体就业人员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符合劳动年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有经营执照、个人无雇工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不为用人单位所招用,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它劳动和工作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以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