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黔江区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3]311号 2003年6月10日)
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3]36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在你区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区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区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69分,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3.36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黔江区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7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3年6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