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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交集团公司对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交集团公司
对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批复
(渝府[2003]137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请示》(渝交委文(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作为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由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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