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外旅客携运包里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外旅客
携运包里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
(黑价行函字[2003]22号 2003年5月31日)


东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中外旅客携运包里检验收费是否合法的请示》(东价字[2003]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对中外旅客携运包裹检验收费问题,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已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试行标准。国家商检局1994年制定试行标准后,根据前文规定于1996年又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请重新核定,在国家计委、财政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此项收费已列入省政府黑政办发(2000)67号文件发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44--006项)并已编入《黑龙江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中(见1105页)。同时,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和国家拟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和标准》中也有此收费项目。因此,目前此项收费属合法收费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