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用
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3]116号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2002年3月自治区计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起,取消原宁夏炼油厂提供给我区城镇居民用计划内石油液化气分配指标,我区石油液化气资源完全由市场配置。民用石油液化气的价格关系广大城镇居民切身利益,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民用石油液化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规定,民用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已授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石油液化气定价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本市、县(市)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