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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内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办法,落实各项目标责任制,采取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省通信管理局公开举报和监督电话:0311-12300。
  (三)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至8月30日
  各通信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对本企业的通信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电信服务价格、各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状况、电信服务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规范。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对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督导。
  (四)检查查处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针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认真地进行检查,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或经自查仍未解决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决不手软。在此期间,省通信管理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五)强化规范、着力治本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
  在当前智能化犯罪多、作案方式更加隐蔽、狡诈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要在继续采用传统监管方式的同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引用现代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一是对通信产品质量低、二手手机泛滥以及售后服务无保障问题,通过检查通信产品的进网许可标志、经营者收购和销售二手手机的经营台帐等方式进行查处,并建立通信产品维修单位资质等级评定制度,以保障其售后服务。
  二是及时发现和查处寻呼台(站)擅自停止服务问题,对各寻呼台(站)发射的无线信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对不合格的发射设备,坚决禁止使用;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寻呼企业,要求其在停止服务前做好用户的善后工作。
  三是对以技术手段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或人为破坏通信设施等手段中断网间通信的恶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从重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或变相改变电信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典型案件,以及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服务,以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对在互联网和电话网中传播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封堵,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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