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考的范围
统考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职业及等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统考范围。
2003年开始,我省全面实施统考的职业和等级有:营销师(五、四、三、二级)、秘书(五、四、三级)、公关员(五、四、三级)、物业管理人员(四、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四、三级)、电子商务师(四、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的培训和鉴定只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高级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二、一级);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等职业及等级,由省厅组织试验性培训和鉴定;职业指导人员(四、三、二、一级)的培训和鉴定仍按省厅《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35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培训的实施
以下机构符合各统考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发)的,可以申请承担统考职业的考前培训工作:
(一)凡具有相应职业培训资质的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开展面向社会的培训;
(二)有培训职能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开展面向本团体会员的培训;
(三)开设相关专业、属于国家正规学历教育并承认其学历的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可以申请开展面向本校应届毕业生的培训;
(四)企业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培训。
以上机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属培训机构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的培训资质证明或办学许可证,专业开设证明,收费许可证;
2、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统考职业的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与申请统考职业培训相关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
5、所申请统考职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学员、确保培训质量的原则,对照统考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评估、推荐,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培训机构推荐表》(附表1),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厅职业培训处,省厅审核认定后,于第一季度连同统考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由于今年的特殊原因,不再进行统一认定和公布)。
经认定承担培训的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审查报名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要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进行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书,实施理论教学和实习训练的学时数不得少于标准学时的70%;培训结束,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培训学员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统考报名手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校址培训,不得异地开展培训,不得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