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2003年6月1日)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01至100000元 5%
100001至500000元 4%
500001至1000000元 3%
1000001至10000000元 2%
10000001元以上1%
速算办法:
10001至100000元 5%
100001至500000元 4%+1000元
500001至1000000元 3%+6000元
1000001至10000000元 2%+16000元
10000001元以上1%+116000元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三)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