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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2003年6月1日)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01至100000元 5%
  100001至500000元 4%
  500001至1000000元 3%
  1000001至10000000元 2%
  10000001元以上1%  
  速算办法:
  10001至100000元 5%
  100001至500000元 4%+1000元
  500001至1000000元 3%+6000元
  1000001至10000000元 2%+16000元
  10000001元以上1%+116000元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三)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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