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委托不具备拆除资格的单位拆除房屋,被委托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超范围实施拆迁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规作为拆迁人,接受委托进行拆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回扣承揽业务,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顿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督查,必要时,要提出执法建议书,督促当地政府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不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根据今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对2002年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